郴州关于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导语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结合郴州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郴州关于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结合郴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或其配偶、子女、缴存人的父母患有以下九种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提取缴存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为缴存人或配偶、子女及父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减去医保(农村合作医疗或其他保险)报销部分后的差额。

  三、提取资料

  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医学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原则上每年提取一次。

  四、其他事项

  提取流程、提取监督等事项按照《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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