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必须是取得结婚证书的夫妻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
2、申请人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如申请人已婚,则夫妻双方均有当地城镇户。
3、申请人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65平方米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4、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1、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和婚姻证明(30周岁以上的未婚申请人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申请人应提供离婚证明、丧偶申请人应提供原配偶的去世证明)。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居民户,提供社区居委会的现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还应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住房保障证明。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相应管理机构出具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1、申请人到市住建局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窗口报名领取《郴州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及《郴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查公示函》并按要求填写和公示。
2、有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先到单位审查盖章,然后到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在单位公示15天。
股份制企业、民(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审查后盖章,然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复核盖章并在户口所在地公示15天。
3、申请人将《郴州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及相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家庭住房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交市住建局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窗口,领取《申购资料回执单》。
4、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购房申请人统一在市住建局办公大楼大厅和郴州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15天。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并经核实,采取隐瞒、欺骗的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取消其准购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后到市住建局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窗口办理并领取《郴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
6、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按市经房办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郴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摇号,申请人凭摇号确定的顺序号与《购房资格确认单》到市住建局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7、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承建开发单位办理订、购房等有关手续。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郴州市下湄桥街道办
地址:郴州市北湖区一零七国道下湄桥街道办事处
电话:0735-2832994
郴州市燕泉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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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暂无数据
郴州市南塔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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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35-222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