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台

导语 郴州市政府办发布《郴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正式实施。今后,房屋租赁双方需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办法》对房屋租赁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房屋租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社区落实、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要求房屋出租人(单位)在出租房屋时,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领取备案证明。

  《办法》要求,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办法》规定,如果没有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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